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