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