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本地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者及其员工,经工商或者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