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本地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者及其员工,经工商或者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