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可以分别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者人才服务机构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填报有关材料,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