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经营、开发,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及其科技人员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科研奖项评定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