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