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