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第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