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第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予以吸收采纳,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