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第八条有效对公示的法规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