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应当通过《天津日报》、《今晚报》、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

(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

按照前款规定公示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十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