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法规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不宜提前公开的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公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