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为修改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并将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