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