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村民开展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