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标准。现有农田水利工程未达到农田水利技术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