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田水利工程监测、通讯、道路、房屋等管护设施应当与农田水利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概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