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