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导农民投工投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