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