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效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