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