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九条有效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政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