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八条有效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