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特许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