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撤销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