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