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可以组织专家和公众代表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评议,接受单位、个人的投诉、举报。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实名投诉者、举报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