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