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 电影、电视剧用语;(三)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