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