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