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