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