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