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