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