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