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三)影视屏幕用字;(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