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