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