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