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