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的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二)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的;(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