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举或者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收到检举或者举报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或者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检举人或者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