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