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四章 税收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