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