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