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财政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