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与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